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讀後(下)——荷蘭治理下的臺灣與覆滅


本文嘗試以歸納的方式總結書中提到荷蘭治理幾個比較重要的細節,可以從這些細節上去推翻我們一度以來認為的刻板印象,如:西方勢力總是以很惡劣的方式來治理其殖民地,雖然殖民的剝削本質是不變的,但荷蘭在臺灣的作法不若其在其他殖民地的屠殺,反倒是一邊與漢人合作建立農業為主的殖民地,另一邊以封建領主的方式使原住民族配合,並將現代城市的典章與制度引入臺灣。另外可以看見西班牙與荷蘭在治理臺灣上的差異,主要是將宗教排列的優先順序不同而導致的差異。事實上,西班牙曾在其馬尼拉殖民地發生過大規模的屠殺漢人事件,且對於漢人的「異教」行為保持一定距離,不敢完全信任。但荷蘭治理下的臺灣,初期確實是與漢人有緊密且較為信任的合作關係,後僅發生過一次郭懷一事件,並且惡化的經貿情勢使得荷蘭與漢人更加地疏離、臺灣的漢人偏向鄭成功一方,而最後終致荷蘭在臺灣的覆滅。






西班牙與荷蘭

若比較荷蘭與西班牙在臺灣經營的差異,首先此兩國的宗教立場便不相同,西班牙是傳統的天主教國家,其從海外拓展殖民地以來,傳教一直是主要任務之一,西班牙在剛登陸雞籠時隨之而來的傳教士數量,便與荷蘭經營大員一地十來年後的數量相當。而商人、軍隊與神父分別在殖民行為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荷蘭是從西班牙中脫離而獨立的國家,信奉為基督教新教,不若傳統天主教對於宗教的重視,荷蘭人更為重商,重視貿易利益,此一特點在與中國、日本相往來時,可見荷蘭人能夠完全遵守當地的禮儀,包括向帝王俯身叩拜,並且盡量融入其風俗與遵守法律規範,在出島是如此,在南洋各地之殖民地也是如此,以確保其商業利益。

書中提到,西班牙在北臺灣的失敗,主因是沒有達成世俗上的政治目標,包括:雞籠與淡水無法形成挾制荷蘭人攻勢的一角,也無法擴大馬尼拉的經濟活動。守住北臺灣,荷蘭一樣可以直接攻打馬尼拉;而中國的海商會直接前往馬尼拉貿易,不會前來缺乏白銀的雞籠。加上馬尼拉的經濟逐漸蕭條,源自於葡萄牙與西班牙因王室繼承問題導致的短暫合併,使得西班牙一下接手原葡萄牙經營的殖民地;且澳門的葡萄牙人會自中國海商收購貨物,再販售至馬尼拉而壟斷馬尼拉的貿易。久而久之,維持雞籠的財源成為一龐大的負擔,且無法尋覓出新的財路,於雞籠的西班牙人生活困頓,有時甚至需以樹根或其他動物為食。後由當時馬尼拉總督柯逵拉(Don Sebastian Hurtado de Corcuera)下令先是撤離淡水,使得當地原住民民心背離,認為西班牙人怯懦而紛紛與荷蘭簽訂同盟協定,而後於1642年,荷軍攻下雞籠的城堡,西班牙失去在北臺灣的據點。

就遠因來看,西班牙未在北臺灣建立漢人或日本人移墾的殖民地,導致殖民地無法自給自足,即為敗給荷蘭人的原因。

荷蘭在臺灣對漢人的治理

書中分成許多章節來探討荷蘭在臺灣治理的不同面向,主要包括一個大原則:「共構殖民(co-colonization)」,以及對漢人、對原住民分別以不同的治理手法來使得大員此據點繁榮起來,並且提到一些漢人對於荷蘭政權挑戰。非常深刻地剖析了過往被課本所遺漏的各個細節。

最關鍵的一點便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介入,使得臺灣開始有大批的漢人移民潮,前來開墾。並非鄭成功的時代才開始有大批漢人移入臺灣。公司與漢人經營者間緊密合作的情況下,逐漸呈現出「共構殖民」的現象,主因是位於遠東的臺灣無法成為大量歐洲人的移民地,建立殖民地所需的各種勞工與專業無法由歐洲輸入,此時荷蘭很聰民地自中國輸入了許多各行各業的漢人來共同建立這個新的殖民地。其中最主要便是農業,其中,公司建立私有產權的保護,包括土地所有權,是一個引誘漢人經營者(類似於地主或出資者的角色)自中國來臺建立大量的墾殖田園,因為有了這樣的法規得以保障日後漢人經營者的收益。同時,免除漢人活動時受到原住民的攻擊或阻撓也是另外一個重點。公司開始在大員逐漸建立一起一個都市應有的各個制度,包括星期天休假、司法制度、市場交易秩序、原始警察制度等,並建立漢人的「甲必沙」(後文提及)集會制度扮演簡易庭的角色,並且徵稅。這些制度使得漢人經營者的投資可以做預期性的報酬,因而公司與漢人「共構殖民」的現象產生。但要注意的是,漢人與荷蘭人絕不是站在同一基準點上,荷蘭是利用「強制力」來執行一系列規範,願意配合者需被荷蘭徵稅,但同時可獲得一定程度的利益保障;但同樣的,不願意接受荷蘭強制力者,便會面臨懲罰。

荷蘭人在臺灣的經營大概在1640年開始穩定,且獲利豐厚,是海外所有據點中最賺錢的一個。中國商船將瓷器、生絲運來臺灣,臺灣本地生產鹿皮、稻米、蔗糖,再將貨物轉運日本長崎,而與巴達維亞南洋的貨物互通往來,再轉回阿姆斯特丹後,立即將貨物售至歐洲各大國家。

同時新的挑戰也產生,包括大明國衰敗開始與清兵的戰爭連綿40年,大批的難民來到臺灣,戰爭也破壞了生絲與瓷器的製造。在支出日增而獲利日減的當下,公司也開始一批新的徵稅制度,其中最有名的是「人頭稅」(或是稱居留許可稅),對比於當時漢人的收入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公司開始與漢人甲必沙討論,甲必沙(Cabessa)是發源自中國本土賦役的保甲或里甲制度,在當時的大員,主要是由鄰里推舉產生,並且與商人有密切的關係、涉入島上的營利事業,以及協助公司推行政策、收取徵稅等。但荷蘭士兵徵稅時與當地漢人產生的摩擦,又或是由甲必沙漢人協助徵稅時,比荷蘭士兵更不客氣地對待其他漢人居民,都使得漢人居民對公司開始產生不滿的聲音。

另一項有名的徵稅為「贌」(Pachten),有點類似現今出售壟斷或代理權的概念,為稅收承包利權,例如公司將「徵集關稅之權」、「專賣某商品之權」等一一「贌」給漢人,以使漢人獲取壟斷或協助公務之利益,公司便從「贌」價其中獲得稅收。一年一贌,會開放由不同的漢人承包者競標獲取。其中,不管對公司或漢人,獲利最豐的是村落交易稅,又稱「贌社」,也就是在個別原住民村落中得以壟斷交易的權利。漢人將港口獲得的外來民生用品、食鹽、酒、服裝以高價販售給原住民,而原住民主要提供鹿製品。很快原住民就面臨通貨膨脹的壓力,生活品質逐漸降低,且鹿隻逐漸減少。公司有意識到「贌社」所帶來的危險性,但因其豐厚的獲利使得此制度仍持續,其競標價一年比一年還高,終究陷入標準泡沫經濟的投機活動之中,因為漢人贌商逐漸不可能從原住民身上賺回當出「贌社」所出的價錢。

在各種稅收逐漸開徵同時,反抗的聲音也同時醞釀,由於人口增加使得糧價高漲,開始有漢人領袖倡導不要再效忠荷蘭人。種種因素最終導致了於1652年發生的郭懷一事件,主要是一農場主帶領農民的起義事件,至少五千人參與。農民本身面對大量的風險,包括氣候、中國市場的波動,且大部分的利益被荷蘭人拿走,再加上各種稅收的開徵使得他們走向起義一途。但,居於熱蘭遮城的漢人甲必沙在發現事情徵兆時立即通知公司,且原住民後來也與荷蘭軍隊共同擊敗起義的農民。

對原住民的統治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被荷蘭聯邦共和國的聯邦會議授予特許權,可以與亞洲各地君王締結條約。以「分割主權」的原則,將原本應為國家層級具有的部分主權讓予公司,使公司得以此基礎,干預其他主權國家。公司與臺灣各地原住民村落簽訂的合約,確立他們認可荷蘭聯邦會議為其領主,原住民會贈與荷蘭方面一株帶有原生土壤的樹苗,以象徵權力的移轉。

而後公司對原住民建立起封建形式的統治,具有領主與封臣間的關係,讓原住民保有原先主權的部分層面,如土地所有。並且利用一年一次的「地方會議」,源於1635-36年間由一位牧師所提出,作為有效推行政令的方法。從每個村落中號召數個頭人到新港社(新港社也是荷蘭最早征服的原住民村落,結盟關係最長),再由臺灣長官舉辦莊嚴的儀式,說明原住民身為荷蘭屬民的義務,再任命每村二至三個最有權力的代表為村落首長,授予荷蘭旗、黑絲絨禮袍、具有公司紋章的銀頭權杖。儀式後討論其他議題,組成法庭仲裁糾紛,給予獎賞或懲罰。最後在夜晚舉辦大型宴會,飲酒同歡。

公司相當特意安排地方會議的排場,以強調公司被賦予了某種天生優越的魔力。臺灣長官在最後進入會場前,所有人皆已入座,並且在移動的路程上施放禮炮,且有大量的貼身護衛與士兵,並安排原住民頭人在最接近的位置觀賞整個過程。同時,公司強調他們與漢人之間的社會階級差距,煽動原住民對漢人的不信任,進而鼓勵原住民僅與合法的漢人贌商來往,以利其徵稅政策的推行。

在此需注意的是,臺灣原住民最初是並無「頭目」的概念,在大多數的原住民「社」,也就是村落中,主要是以男性驍勇善戰的能力來被賦予精神領袖的象徵,但實際上並無一掌握村落大小實權的主要頭目來管理事務。當初具有國家雛形的幾個跨村落的王國,確實已有安排村落首長的制度,如大肚王國,以及瑯嶠十八番社等。但絕大多數原住民的最高政治實體,即為村落。

也因此,臺灣原住民的村社們漸漸變得自願加入成為荷蘭的屬民,主要是可以免於其他村落的征戰,且若有征戰時,有荷蘭軍隊的加入也往往能夠取得勝利。公司利用地方會議塑造在原住民心中的光輝印象,也獎賞獵首並紀錄數量。荷蘭治理逐漸在原住民社群中有「聖化」的痕跡,書中提到在20世紀針對一些部落的研究顯現出對於荷蘭治理的故事,如一鄒族儀式:「很久以前,當他們還居住在西部平原時,藍眼的民族曾許下諾言,要把他們從漢人的奴役中解放出來。」或是另一排灣族部落的規範:「藍眼、頭髮光滑者除外,殺死外地人是合法的自衛活動」。另權杖也成為某些部族作為貴族傳承的記號,或是巫醫仍使用權杖作為儀式法器。

鄭成功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覆滅

關於鄭成功興起一事我想在另外一本書的讀後,〈鄭成功的台灣時代〉再來談。1644年明國滅亡後由清國取代,並且開始在東南沿海開啟一連串的海禁措施以期消滅鄭成功勢力。鄭成功主要以廈門為中心,稱「思明州」,並且控制中國東南沿岸與海面,並一度奪回南部內陸的區域,甚至包圍南京。但後續的挫敗使其民氣漸失,清國海禁策略也奏效,加上龐大的軍費,都使鄭成功開始思考建立海上據點的可能。鄭成功開始以官方文書與在臺灣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往來,初期主要還是以惺惺作態的方式維持表面的和平與貿易,實則暗潮洶湧。巴達維亞方面確實有捕捉過鄭氏船隻的紀錄,且荷蘭臺灣長官也曾派出使節至清國北京,願意協助平定鄭成功勢力以換取在廣東貿易的允許等。荷蘭發現鄭成功不承認荷蘭據有大員,並且認為荷蘭所管轄的漢人為鄭氏的屬民。後續,鄭成功感到荷蘭的敵意,「發令片甲不許下海前往臺灣貿易」。

自1656年起,連一艘中國帆船都沒有來到臺灣,作為「贌社」原漢交易命脈的一些民生商品數量減少,原住民鹿製品售出的價格不斷下跌,且沒有中國商船將貨物運到中國。缺乏來自中國的貨物,前往日本與巴達維亞的貿易也中斷。臺灣對於中國貿易的依賴太深,所以一旦貿易被切斷,整個殖民地都連帶受苦。這點很值得現今的臺灣貿易作為借鏡!當政府一味將眼光投向中國而缺乏均衡的國際貿易時,一旦貿易切斷,整個臺灣註定是要受苦且受制於人。

鄭成功切斷貿易的「藩令」送達大員時,不給荷蘭官方而是給予漢人甲必沙,完全是針對公司的貨物發予禁令,主要為南洋產品:丁香、胡椒、蘇木、鉛、錫等。此一動作已造成傷害,漢人貿易商帶著妻小撤離大員。這般的禁運顯示出大員殖民地有多麼容易被他人控制,因為來自中國的黃金是在印度地區主要付出的貨物,而且南洋與印度的貨物無法銷售出去,只能絕望地低價賤賣。最後則是「贌社」原漢交易得停擺,使據點的漢人無法交出當初獲標龐大的稅金,導致漢人離開大員。種種因素導向大員殖民地的財源逐漸匱乏,漢人居民無法養活自己,幾乎是滅亡的前奏。荷蘭方面決意要派出漢人使節與鄭成功溝通。

荷蘭選出一位漢人甲必沙何廷斌,同時也是贌社商,前往與鄭成功交涉。但其兩面手法堪稱傑出的詐欺者,一面與鄭成功同意荷蘭願意進貢,另一面與荷蘭說貨物需收稅,但私下作為「進貢之費用」,一部分中飽私囊。直至鄭成功的藩令直接被荷蘭官員接手時感到有異,從文字之間,仍可以發現鄭成功仍不願承認大員的居民為荷蘭所治理,口氣間將荷蘭大員視為屬國,使荷蘭方面認為鄭成功藐視荷蘭國格。漢人商人一面需要向公司賦稅,同時也要向何廷斌賦稅,使得商人無法負擔,貿易並未如預期般的恢復。而後荷蘭召見何廷斌招出細節,並被撤除甲必沙的職務,最後帶著詳細台灣的海圖,前往廈門投靠鄭成功。

鄭成功入侵的前一年,早已滿城風雨,漢人紛紛將資產與妻小帶回中國,甲必沙通知荷蘭鄭成功以著手準備入侵,荷蘭進入應戰狀態,一邊發出船隻請求巴達維亞增援艦隊,一邊修築城牆,集中所有的漢人,且原住民無法指望為戰力。1661年,大批鄭成功的艦隊駛入台江內海之中登岸,由於荷蘭主力的熱蘭遮城位於進出內海吃水最深的港澳中,中式船隻吃水較淺,可以從其他地方進入內海,因而避開了熱蘭遮城主要的火力範圍,並馬上佔領了普羅民遮城。同時,各原住民村落紛紛與鄭氏軍隊求和,並且競相結盟,如同25年前荷蘭登陸大園時引發的現象完全相同,鄭氏贈與絲袍、帽、珊瑚、玉帶等象徵效忠的物品,一邊原住民已開始唾棄荷蘭時代的種種基督教文化與事物。但鄭氏的龐大軍隊卻苦於缺乏糧食,同時固守熱蘭遮城的荷蘭人也在等待巴達維亞的增援,經過了約半年,增援的700人部隊作戰失敗,
最後公司內部一位士官,迪拉斯(Hans Jurgen Radis)投靠鄭氏勢力,指引攻下熱蘭遮城最好的制高點,最後熱蘭遮城升起了鄭氏的旗幟。

結語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一書相當仔細地剖析了荷蘭治理臺灣前後的時代背景與細節,如同其書名所顯,若無荷蘭人與漢人產生的「共構殖民」,也許臺灣成為大量漢人的移民地要很緩慢才會發生,臺灣海峽惡水難度、土地需要開墾、又有獵首的原住民族,這些風險因素都是在荷蘭治理下才得以改善,加上法制的規範與權利的保障,使得漢人願意移居開墾,荷蘭人稱漢人為「福爾摩沙島上唯一釀蜜的峰種」的原因便在於此。若無漢人的居住與開墾的運作,鄭成功後續也無法理所當然地將大員視為其屬地,則臺灣出現漢人政權的這段歷史也將改變。現今臺灣文化仍受到相當深刻漢文化的影響,也都源自於這400多年前,荷蘭人與漢人在臺灣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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